(2017)湘0405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诉被告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4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原告:文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诉被告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罗某甲名下的房屋一幢(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龙桥村第四组),案外人陈某某、陈某甲提供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某甲名下的房屋一幢。二、查封担保人陈某某、陈某甲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可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伟审判员 肖雄芳审判员 李京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