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5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诉被告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4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原告:文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诉被告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罗某甲名下的房屋一幢(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龙桥村第四组),案外人陈某某、陈某甲提供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某甲名下的房屋一幢。二、查封担保人陈某某、陈某甲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可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伟审判员  肖雄芳审判员  李京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