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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春娥与章正能、孙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娥,章正能,孙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546号原告:杨春娥,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正能,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孙美凤,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春娥与被告章正能、孙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章正能、孙美凤于2011年7月11日向原告杨春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章正能、孙美凤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正能、孙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杨春娥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章正能、孙美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章正能、孙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