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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春香、徐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香,徐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袁春香,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旭燕,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袁春香与被执行人徐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浙11民终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春香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旭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袁春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车辆一时难以找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袁春香申请(2017)浙1123执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