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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马长军、王金花、马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解放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金基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长军,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国。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美国。被执行人:马桂珍,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延吉市进学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马长军、王金花、马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1317.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长军、王金花、马桂珍自动履行执行款106364.98元、律师费11700.00元、诉讼费5455.00、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1761.00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