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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古念文、黎世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念文,黎世鑑,梁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701号申请人:古念文,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覃有祺,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世鑑,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梁志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人古念文与被申请人黎世鑑、梁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古念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黎世鑑名下的位于横县那阳镇那阳新街【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那阳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为:横国用(2009)第00010321)】的房地产以15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申请人古念文愿意以自己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横县支行(帐号:62×××97)的存款50000元进行担保,且愿意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古念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合计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黎世鑑名下的位于横县那阳镇那阳新街【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那阳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为:横国用(2009)第00010321)】的房地产以15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黎世鑑保管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赠与、租赁、损毁及作其他担保。二、对申请人古念文用作财产保全担保以其名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横县支行(帐号:62×××97)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古念文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