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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钱晓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钱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7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09441383W),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温兴平,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梓、张秀娇,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晓冬,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钱晓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