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云凯与郑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凯,郑慧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16号原告:胡云凯,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郑慧琴,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胡云凯与被告郑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云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云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云凯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