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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云凯与郑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凯,郑慧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16号原告:胡云凯,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郑慧琴,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胡云凯与被告郑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云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云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云凯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