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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欣怡与农安县新农乡中心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怡,农安县新农乡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002号原告:张欣怡,女,200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代艳娟,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系张欣怡母亲。被告:农安县新农乡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林天柱,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明,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楠,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怡与被告农安县新农乡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欣怡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欣怡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