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道宾与陈强、王永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道宾,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22号原告:温道宾,男,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永蔺,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44881596,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0号3号楼负1层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蔺。原告温道宾与被告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道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温道宾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道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原告温道宾提供的担保物:原告温道宾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路×号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