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罗明、赵忠霞与张敬红、李文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赵忠霞,张敬红,李文忱,冯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霞,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红,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荃,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学,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忱,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亚文,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岚峰,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明、赵忠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敬红、李文忱、冯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李文忱在涉案借款中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身份问题。罗明、赵忠霞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将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明、赵忠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怀勇审 判 员 张静超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