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蒲鑫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蒲鑫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29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蒲鑫海,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蒲鑫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母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