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陈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陈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875号原告:张立强,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延俊,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立强与被告陈延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38000元,延期支付利息每月760元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1日,被告陈延俊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此期间双方约定延展,延展至2013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到期不还还加收借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陈延俊虽于2015年1月30日还款2万元及2016年2月7日还款3万元,但其仍未还清本金及利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延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陈延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陈延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陈延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陈延俊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住址等具体情况,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强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给原告张立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子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