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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洪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洪华,赵媛,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华,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媛,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军。原审被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杨明。原审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法定代表人:XX丰。原审被告: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维基。原审被告: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正荣。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状中涉及多栋房屋地基沉降、开裂、倾斜等情况,云南省政府、省纪委挂牌督办、媒体广泛关注,属于云南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洪华、赵媛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本案属云南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但提交的材料未能足以证明,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