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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深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8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长深物资有限公司,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深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全,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春燕,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30711.12元以及利息,违约金2081170.18元,案件受理费44495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联络方式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岙兰路北侧(地号J26-26-166使用权面积16915.22平方米)土地一宗及查封被执行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鹤山路176号甲、乙、丙(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52228、201152260、201152293)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