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粟翠芳与芷江龙旺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函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翠芳,芷江龙旺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函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粟翠芳,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芷江龙旺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组织机构代码:66166885X。法定代表人:邹函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邹函凌,女,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粟翠芳与芷江龙旺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函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芷江龙旺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函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