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义选申请宣告张彩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义选,张彩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46号申请人:张义选,男,192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张彩云(系申请人张义选配偶),女,192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张申权(系被申请人张彩云之子),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张义选申请认定张彩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义选称,配偶张彩云患有××长达40多年,生活无法自理,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状态,已无听力及语言表达能力,无法与人沟通,更无行事能力。申请法院宣告张彩云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并指定张义选为监护人。张申权称,对张义选的本次申请没有异议,同意由张义选担任张彩云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义选与被申请人张彩云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张申权、张连军、张璃莉、张田英。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彩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苏广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彩云诊断为xx分裂症(衰退型),目前其认知功能全面受损,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应认定张彩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义选为张彩云的配偶,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彩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义选为张彩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晴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