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执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亚平与袁小龙、吴叶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平,袁小龙,吴叶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458号申请执行人蒋亚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小龙(曾用名张金元),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吴叶勤,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亚平与被执行人袁小龙、吴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亚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