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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程诚与安庆市外国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程诚,安庆市外国语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43号原告:严程诚,男,200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严某,系严程诚父亲,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外国语学校,住安庆市关岳庙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895-6。负责人:黄文莉,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程诚诉被告安庆市外国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程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