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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伟民与哈尔滨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民,哈尔滨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郭伟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47号A栋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史市道外区北五道街36号4-5门1层。法定代表人:卜庆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民与哈尔滨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