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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尚某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尚某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礼村、河村,钟村街汉溪村。法定代表人:苏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咪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辉,住甘肃省宁县。上诉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某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11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某中,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表示其因自身原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蕾蕾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鹏某沈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