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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夏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夏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0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闫维峰,职务:行长。被告:夏勇,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夏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