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吴凡存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凡存,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31号申请人:吴凡存,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林(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宇国,董事长。吴凡存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产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凡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额尔古纳市××区、105、106号门市(104门市有一层、二层、三层,105、106门一层、二层),总价480万元。申请人吴凡存提供安邦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保险单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凡存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额尔古纳市××区、105、106号(104号门市为一层、二层、三层,105、106号门市为一层、二层)门市,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凡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