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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顺林、黄仕秀与被告刘林、张金凤、杜丁当、王菊华、杜俊书、黄建平、罗云会、黄长林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林,黄仕秀,刘林,张金凤,杜丁当,王菊华,杜俊书,黄建平,罗会云,黄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53号原告:何顺林,男。原告:黄仕秀,女。被告:刘林,男。被告:张金凤,女。被告:杜丁当,男。被告:王菊华,女。被告:杜俊书,男。被告:黄建平,男。被告:罗会云,女。被告:黄长林,男。原告何顺林、黄仕秀与被告刘林、张金凤、杜丁当、王菊华、杜俊书、黄建平、罗云会、黄长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何顺林、黄仕秀诉称:二原告系死者何庆军的父母。2015年11月13日,被告刘林伙同被告黄建平、杜丁当以工程合作为由将受害人何庆军骗至被告刘林的租住房内,用绳子将受害人何庆军捆绑后,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威逼被害人何庆军交出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刘林、黄建平、杜丁当共谋将受害人何庆���杀害并埋尸于乐山市夹江县周柏村一山坡处。被告刘林、黄建平、何庆军及张金凤多次使用受害人何庆军的银行卡取卡及套现,并且变卖其手机及平板电脑。被告罗云会、黄长林系被告黄建平的法定监护人,被告杜俊书、王菊华系被告杜丁当的法定监护人,其均未尽到法定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因侵害何庆军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391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6)川01刑初155号、(2016)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可知,本案被告刘林、张金凤、黄建平、杜丁当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七年、有期徒刑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