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玉起、王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起,王力,王健,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起,男,1939年7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力,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起与被执行人王力、王健、王萍一案中,张玉起申请执行赡养费,现因特殊原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