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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玉起、王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起,王力,王健,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起,男,1939年7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力,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起与被执行人王力、王健、王萍一案中,张玉起申请执行赡养费,现因特殊原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