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某蓉与陆某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蓉,陆某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128号之二申请人:冯某蓉,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陆某容,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某蓉与被申请人陆某容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某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陆某容单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0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200000元。申请人冯某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陆某容单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0字第××××号)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申请人冯某蓉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第一项财产保全限额为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