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9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世文与何学玲、王万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文,何学玲,王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世文,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学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万方,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学玲、王万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学玲、王万方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