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正元。被执行人:陈郴新,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郴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郴新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陈郴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确定的物业服务费22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2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郴新的存款239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