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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季沛航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沛航,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季沛航,男=。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季沛航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季沛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4862.7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季沛航支付案件款576522.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40.3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350元。在本院主持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季沛航500000元;2、剩余案件款(含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执行费83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担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4、申请执行人季沛航在铜川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项目的钢结构项目工程今后放弃向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或其项目部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现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