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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本义与余祖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义,余祖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225号原告:张本义,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村民,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祖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卫珍,经理。原告张本义与被告余祖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本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本义以“三方已自行和解”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张本义负担。审判员  赵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