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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7397G。法定代表人:许传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3624938J。负责人:宋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62102M。法定代表人:郭翠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鲁0281民初1994号判决书中两名被执行人人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对两名被执行人分别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对本院(2017)鲁02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