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X、万付密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万付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曹县青堌集镇第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曹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付密,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万付密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万付密及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陈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在担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明知本村村民万付密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万付密协商后,利用其协助曹县青堌集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麦收季节,以被告人万付密的名义伪造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竣工验收等材料,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400元并予以私分。被告人XXX、万付密分别得款人民币8400元、4000元。被告人XXX、万付密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8400元、4000元。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XXX、万付密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诉指控,认为被告人XXX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400元,属于“有其他较重情节”,被告人万付密与被告人XXX共谋,伙同贪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同时提出:1.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且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2.被告人XXX将涉案赃款用于村务开支,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XX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XXX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付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在担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明知被告人万付密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条件,与被告人万付密协商后,利用其协助曹县青堌集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麦收期间,以被告人万付密的名义伪造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竣工验收等材料,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400元。被告人XXX得款8400元,被告人万付密得款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XXX、万付密分别退出赃款8400元和4000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XXX、万付密接曹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建华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治安主任,XXX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本村村民万付密曾申请过危房改造资金,XXX带领万付密在自家填写了危房改造申报材料。自己不清楚万付密是否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2)王景才证言。证明自己于2011年担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会计,XXX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己担任村会计期间,没有申请过危房补助款,XXX没有向村民委员会交过虚报冒领的危房改造款。2016年六七月份一天,XXX让自己在本村村民万付密和邵景轩申请危房改造的材料上签了字,自己不知道万付密和邵景轩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本村村民委员会的账目中没有万付密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收入和支出。(3)王军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包村干部。2016年麦收期间,青堌集镇人民政府安排上报危房改造材料,自己领了二份表,让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XXX找两户符合条件的村民将表格填好上报,后XXX把万付密和邵景轩的危房改造材料交给了自己,自己签字后报给了孟春梅。自己上报的万付密和邵景轩的危房改造材料没有进行公示。2017年1月23日,自己和管区主任孙彩霞、XXX等人给万付密送去了危房改造资金(存折)12400元。自己不知道XXX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4)孟春梅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镇建委的材料上报工作。青堌集镇的危房改造工作,由镇建委负责,安迪主任分管,危房改造的材料整理上报工作由自己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的发放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建立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危房改造前后的照片应该由危房改造申请户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并上报评议结果。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的危房改造申报和建设监管工作由XXX负责,XXX和危房改造申请户及青堌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危房鉴定由自己和包村干部王军负责。(5)孙彩霞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西管区主任。2017年1月,青堌集镇党委副书记潘建良带领自己和包村干部王军等人到苗西行政村发放危房改造资金,将万付密的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给了他。2017年春节前,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XXX向自己询问万付密的存折密码,自己将密码告诉了他。(6)安迪证言。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人大主席,分管青堌集镇建委工作,青堌集镇危房改造工作由镇建委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的发放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建立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的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由XXX负责,XXX负责苗西行政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申报、建设监管,具体到每家每户,危房改造前后的照片应该由本户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并上报评议结果,苗西行政村由XXX组织评议并上报评议结果,XXX和危房改造申请户与青堌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危房鉴定由包村干部与青堌集镇建委负责鉴定。万付密申请的危房改造资金已经发放给他。(7)褚洪生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人民政府宣传委员兼任西管区书记,分管西管区工作,西管区包括苗东、苗西、胡庄等十一个行政村。2017年1月份,潘建良带领孙彩霞、王军等人到苗西行政村,将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给了万付密。2017年3月5日,XXX说他为万付密申请危房改造资金12400元,给了万付密4000元,扣了万付密8400元。自己问XXX为什么扣8400元?XXX说前几年他通过民政部门为万付密解决了残疾人建房补助,这次万付密不符合补助标准,所以只给了万付密4000元。自己对XXX说:“你本人拿了这8400元是贪污,给了万付密是把关不严。”(8)潘建良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青堌集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建、农业等工作。2017年1月份,自己带领西管区主任孙彩霞、包村干部王军等人到苗西行政村发放危房改造资金,将万付密的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给了他。2.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XXX、万付密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2)中共曹县青堌集镇委员会出具的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XXX系中共党员、曹县青堌集镇第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2年3月至2017年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3)2012年度至2016年度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证明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操作程序为: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办事处审核。(4)被告人万付密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万付密申请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被告人XXX在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字。(5)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定期存款历史明细资料查询。证明账户名为万付密的存单,开户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金额12400元,于2017年1月24日支取,取款代理人为XXX。(6)曹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财政专用现金缴款单。证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XXX、万付密分别退出赃款8400元和4000元。(7)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XXX、万付密经曹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供述(1)XXX供述。供认自己于2006年10月至案发任曹县青堌集镇苗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是协助青堌集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的计划生育、低保、粮食直补、火化、水费收取及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等工作。申请危房改造资金首先由本村的困难户提出危房改造的申请,村民委员会和包村干部对申请户进行调查评议,评议结束后,对拟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到镇人民政府。等危房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镇人民政府将危房改造资金汇到危房改造户名下的存折里。2016年麦收期间,本村包村干部王军说镇里有危房改造项目,并拿了二套申请表,让自己找二户建好的房子,进行拍照,填写表格后报上去便发放补助资金。因万付密是贫困户,自己找到他说上级有危房改造指标,办好手续后将他的情况报上去。万付密表示同意,并说不会独吞补助资金,会分给自己一部分。自己让万付密在他家门前站着,给他拍了照,让他跟着自己来到村民张玉雷的3间土坯房前,给他拍了照,在青堌集镇医院门前的“政府打字社”给万付密制作了1张在建砖瓦房前的照片,打印了危房改造申请书和苗西行政村2015年危房改造评议材料。自己又带着他到村会计王建华家,把上报的材料填写后交给了包村干部王军。2017年1月一天,青堌集镇党委潘副书记和管区主任孙彩霞将危房改造资金12400元的存单发放给了万付密。当天下午,万付密让自己和他一起去取钱,并说分给自己一部分。二人来到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李集分行,由于密码不对未能将钱取出,工作人员说只有到开户行才能把钱取出来。自己让万付密将他的身份证和存单交给自己,拿着万付密的存单和他的身份证到曹县汽车站西南角的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询问,工作人员说那张存单没有问题,只是密码错误。过了二天,孙彩霞将万付密的存单密码告诉了自己,自己来到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李集分行把12400元取了出来。2017年1月26日,自己给了万付密4000元,剩余的8400元被自己用于归还村民委员会的欠款。万付密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按照规定,申请危房改造要事先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万付密的申报材料是自己伪造的,也没有在村里公布。2.万付密供述。供认2016年5月一天,XXX对自己说:“给你申请了一个危房改造指标,你跟着就行,有人帮你办。”自己表示同意,说事成之后好好感谢他。随后,他让自己站在堂屋门前,用手机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又将自己带到本村村民张玉雷家(他家是三间土坯房),让自己站在张玉雷家门前用手机给自己拍了照,在打字社里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到一张纸上,填了一些表格,到青堌集镇人民政府领取了危房改造申请表,在村会计王建华家填写了表格,自己离开。2017年1月一天早晨,XXX说危房改造款发了下来,让自己在家里等着。过了一会儿,XXX和包村干部王军等人给自己送来一张12400元的存单,存单上是自己的名字,并让自己拿着那张存单和自己的身份证照了相。随后,自己和XXX到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李集分行去取钱,因密码不对,未能将钱取出。XXX说这笔钱只能给自己6000元,自己表示同意,将存单和身份证交给了他。后XXX支付给自己4000元钱。自家的四间房屋于2013年8月份建造,经自己辨认,危房申请资料照片中第一张危房改造前的照片是XXX在张玉雷家房前为自己拍摄的,第二张危房改造在建时的照片是XXX在青堌集打字社合成的,第三张危房改造后的照片是在自家房前拍摄的。自己没有建房,通过弄虚作假的方法,伪造材料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上列证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审理中,被告人XXX自愿预交罚金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具有其他较重情节,被告人万付密与被告人XXX事先通谋共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XXX、万付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万付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XXX自愿预交罚金,本院对被告人XXX、万付密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已经退出赃款,建议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X利用其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扶贫资金,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赃款的去向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将涉案赃款用于村务开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XXX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XXX、万付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X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万付密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所退赃款一万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 刚审 判 员 齐兴业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