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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栾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7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某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辩护人张芳,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栾某某至上海市周浦镇康沈路被害人金某某店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将一辆租赁的牌号为苏AKXX**的大众轿车抵押给金某某,从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5,8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栾某某再次将租赁的牌号为沪BJXX**凯迪拉克轿车抵押给金某某,欲骗取金某某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金某某当即发现被告人栾某某提供的相关证件系伪造而报警。被告人栾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等候在现场,后被民警带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栾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金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黄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借条、租车合同、涉案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证书��收条、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人民币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有欲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2万元未得逞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栾某某犯罪后能自首,结合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泰忠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