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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欠款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屈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42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42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屈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