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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刘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刘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984号之一申请人: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刘家朱许村西北方向约650米。法定代表人:张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萍,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宝伟,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宝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五菱牌的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张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长安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豪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张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长安牌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