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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珈山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48号罪犯许珈山(曾用名:许芳),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1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珈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京02刑更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许珈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珈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6年2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共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珈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珈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孙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