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3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陶雪花、汪先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陶雪花,汪先松,王元宝,梅腊妹,郑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陶雪花,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汪先松,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元宝,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梅腊妹,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郑顶松,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陶雪花、汪先松、王元宝、梅腊梅、郑顶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元宝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