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杰(系白朝云之女),女,1978年8月29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村民,现住。申请人马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白朝云死亡一案,本院2017年8月13日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杰诉称,申请人马杰系被申请人白朝云之女。1976年10月4日,被申请人白朝云与申请人马杰的母亲马凤珍结婚后,生育长子白峰吉(2007年5月25日病故)、长女即申请人马杰。1992年5月28日,被申请人白朝云在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马凤珍离婚,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1992)思法民初调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准予白朝云与马凤珍离婚。1999年起,白朝云一直由申请人马杰照顾生活。2000年1月,被申请人白朝云外出缅甸邦康至今未归。期间,申请人马杰多次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回梓街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马杰再次到回梓街派出所报案查找白朝云,申请人马杰同时在《民族时报》三次即2014年3月15日、3月29日、4月5日刊登寻人启事,对白朝云进行寻找。申请人马杰经过十七年查找白朝云仍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白朝云死亡。经查明,被申请人白朝云,男,1946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区思茅镇平原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与申请人马杰系父女关系。2000年,被申请人白朝云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回梓街派出所、过街楼警务室、思茅镇平原村委会、思茅镇平原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思茅镇平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被申请人白朝云于2000年离家出走的事实,申请人马杰与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申请人马杰并三次在民族时报刊登寻人启事,对白朝云进行寻找至2015年9月11日依然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10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白朝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现已届满,白朝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朝云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长达近17年依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马杰作为白朝云唯一的子女提出申请宣告白朝云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白朝云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公告现已届满,白朝云仍然下落不明,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白朝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成伟人民陪审员 牛冀群人民陪审员 周德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