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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丰与被告李红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丰,李红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715号原告:李新丰,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全,系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良,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李新丰与被告李红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所占用的原告与国营大荔县沙苑林场签订的43号54亩土地的经营权为原告所有;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国营大荔县沙苑林场承包了54亩土地(东邻张建坤承包林场耕地、西邻东池建校田耕地、南邻东池建校田耕地、北邻杨自民承包林地),有土地承包合同为凭。可被告占用该54亩土地至今不交与原告耕种使用。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本院审查认为,诉争地现由被告经营耕种,被告对诉争地的承包经营权系从其所在村原大荔县韦林镇东池村(现已与大荔县韦林镇高洼村合并为大荔县韦林镇东高村)承包而来。原大荔县韦林镇东池村于1998年建村小学时,国营大荔沙苑林场将诉争地交由该村委会作为养校田使用,使用年限不详。另外经过2015年国家行政部门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国营大荔沙苑林场和大荔县韦林镇东高村委会对诉争地均未取得相应的确权证书。故本院认为诉争地的所有权属不明,需经国家有权机关确定其归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新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