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孬与孙卫周、杨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孬,孙卫周,杨鲲,王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12号之一原告崔孬,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息县。委托代理人樊志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周,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杨鲲,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孬诉被告孙卫周、杨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卫周、杨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孬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卫周、杨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豹、张红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娟审 判 员 李 牧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舒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