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红军诉被告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寅、赵小莲、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军,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寅,赵小莲,王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54号原告:姚红军,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晓寅,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小莲,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晓光,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姚红军诉被告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寅、赵小莲、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军以与被告王晓寅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姚红军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