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6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继,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唐继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继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在一审中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成员身份、享受成员平等待遇、支付分红款和确认土地征收赔偿款合法身份的事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和内部的管理行为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苏萍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