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新国、刘子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184号移送执行部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吕新国,男,汉族,1952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子银,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连晓艳,女,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新国、刘子银、连晓艳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8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审 判 员 王 乔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磊书 记 员 朱倪姝(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