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坚洋与被告陈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坚洋,陈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531号原告:朱坚洋,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女,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陈长荣,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坚洋与被告陈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坚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被告陈长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坚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7月12日、2014年1月11日、1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合计23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两分。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2015年6月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息270万元,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并约定之后的利率为月息两分。但从此之后,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本息。陈长荣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没有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长荣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现被告陈长荣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坚洋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陈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兵审 判 员 张 蓓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