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玉连与宿松县四丰窑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连,宿松县四丰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011号原告:郑玉连,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松县四丰窑厂,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三德村。经营者:胡玉明。原告郑玉连与被告宿松县四丰窑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郑玉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玉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玉连负担。审判员  朱张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