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0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宁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0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503368-7。法定代表人:张东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宁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052996-1。法定代表人黎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刚,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廿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黎刚于2015年9月13日前支付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西宁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33466.67元,逾期罚款利息147400元,律师费75500元,合计1856366.37元,以上总计2356366.67元,西宁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1221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黎刚承担。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于海东市平安县司法局商品房项目246-20商业用房因无相关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执行程序,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可用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向平安区房产局送达(2015)北法执字第10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5)北法执字第101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东市平安县司法局商品房项目246-20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需要时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撤回执行并无不当,本院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法执字第1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