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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喜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喜雷,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7日,中专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喜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乔媛、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喜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19时50分,被告人贺喜雷醉酒后驾驶×××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耳字壕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喜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告人贺喜雷的供述、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被告人贺喜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喜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喜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喜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包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