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3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盛路西侧、河流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702744-7。法定代表人沈建根。被执行人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区月亮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0817-0。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洪波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85529.38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有批量案件,且该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故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同时也告知了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亚军作出了限制变更的强制措施,由于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303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