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哲民与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民,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哲民,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组织机构代码:554981875。法定代表人:唐亦农,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哲民与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给付义务,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