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山市路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丁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路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85号原告:白山市路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红旗街24-5号二楼南侧202室。法定代表人:吴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启华,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路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路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69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