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张俊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俊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惠卿被执行人:张俊召,男,汉族,1992年5月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俊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俊召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行审9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